“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戏客杂文2026-04-23 00:52:30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们行为规范体系的总和,它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道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们行为规范体系的总和,它通过人们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是归根结底被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评价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美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观点、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法与道德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实施总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完成,而后者则不然。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历大约数百万年之久,即使在阶级尚未形成前的原始社会,就有了原始的道德、宗教和习惯等社会规范,用以调整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种相互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而这些社会规范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以及氏族领导者的威望威信所维持。正如伟大的导师恩格斯所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因而道德的形成,从时间上来说是要远远先于法的,法与道德有着不可割裂的相互联系,即使单单从实际的社会作用这一方面来看,二者也都具有着规范行为、维持秩序之作用。就是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制定也总体现着统治者们的道德观,同时法又通过强制手段,让统治者们的道德观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以有效地显现施展和发挥着他们自以为必须或希望达到的社会影响力和最终的目的。
由此而知,法与道德的辩证关系是任何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所必须且应当彻底认识了解并全面掌握的。
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金属工具的被创制和采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的劳动产品除了维持本人的生存以外,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交换和剥削他人劳动有了可能。进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自然而然地引起了社会的大分工,氏族组织原来使用大批人力集体劳动的方法就不适用了,于是,出现了家长制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氏族不再是共同劳动的组织,集体劳动过渡到个体劳动,而个体劳动要求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要求产品由公有财产转变为私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了阶级的形成,阶级的出现使得原来的氏族组织已不能再适应已经变化的社会条件了,每个氏族团体中日益激化的利益冲突,加剧了奴隶主和奴隶、富人与穷人、放高利贷者和债务人之间你死我活的阶级矛盾和斗争。于是,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维护自己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巩固对奴隶剥削和压迫的权力,就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暴力组织作为特殊的强制机关。这种从社会中产生,掌握在奴隶主阶级手中的暴力组织就国家。伟大的导师恩格斯从根本上精辟地论述道:“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纵观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国家正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这正是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国家的论断。而当今世界阶级依然存在,并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还不可能消失,因而各种组织形式的国家,也必将依然长期而客观地存在于人类当今这个世界上,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那么,如何治理国家?——这个恒古的大问题,大命题,千百年来总让人们不可回避、不厌其烦地一直不断地探索着——不论对于我中华民族,还是世界其他民族。
当前我国虽说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而自夏商以来直至当今,国家的产生与发展在我中华大地已历两千二百多年之久,且当下正面临社会转型期,面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新局面,所以“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的理顺,正是进一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成败之关键。一个国家的国家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简而言之,对内维护、增进并调整着公民的多种权益;对外时刻抵御着别国的各种侵犯、侵略。由于这种作用的存在,必然需要以一种有序的手段去实施着其作用,于是,法作为以强制力而保证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总和便由此而产生了,并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目前,我国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法的产生和意义作用也不例外,只不过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现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最广大劳动者阶级的意志。
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的国家形式,才彻底使得广大劳动人民真正地当家作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及“依法治国”等思想体系是根深蒂固和不可动摇的。“以法治国”的思想,溯其源头由来已久,早在先秦时期,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为代表的法家,就主张强调以法为准则,统治人民,处理国事,反对世袭贵族特权和等级分封制度。“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商子?君臣》)、“事断于法”(《慎子?君人》)、“法败则国乱”(《韩非子?难一》)、“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子?守道》)等思想言论,从客观的历史经验证明的确是不刊之论,一定程度上可说是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从邓小平理论有关怎样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论断中可知:欲把我国治理好、建设好,就必须要发展民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从而实行“依法治国。”因而当今的“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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