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遏制司法腐败,制度是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应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应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意见》要求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全体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律底线,杜绝任何超越法律、歪曲法律以及其他违法枉法裁判现象的发生。这个《意见》的出台将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10月29日人民法院报)从《意见》这些举措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全面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在司法审判全程环节上坚守法律底线。只有对症下药,堵漏建制,才能抑制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实现司法的公正权威。因此,要想消除司法腐败滋生的土壤,更要先行消除司法制度性缺陷。《意见》首次对错案评价标准和问责机制进行阐释。《意见》称,各级法院应根据审判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通过建立健全防范错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在审判环节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确立的司法原则,不仅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不受其影响和干涉;而且,还应当包括上下级法院在案件裁判时,必须保持相对的独立自主和依法裁判。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独立,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的监督关系。因此要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把形形色色的司法潜规则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革除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潜规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无论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已成为某种共识。通过相应机制的建立健全,来捍卫法官依法履职的权利;推动法官群体的专业化,以及对法律共同体的认同。确保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既是对抽象公平正义的追求,更是实现高效社会治理的必备条件。《意见》所提出的一揽子要求,皆指向一个具体而清晰的目标:让司法事务变得更为纯粹!于此,先树立“专业化”的标准,比照筛选出最合适的“人”任职;再以对应“保护-监督”机制的建构,捍卫这部分人的权利、约束其德行,当是自然而然的逻辑。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制度约束法官,以信仰培养良好的人格,淡泊明志,不甘寂寞,乐于奉献,才能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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